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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4-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事业发展新形势,推进和规范我校民主治校,完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促进依法依章治校,依据国家《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天津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津党教[2018]71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津城建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以教师为主体,弘扬尊师重教风尚,汇聚学校全体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推动学校和谐校园建设。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和校行政支持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校党委坚持将教代会工作与学校党建工作统筹研究推动、开展督导检查,全面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讨论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审议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第八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全体教职工具有共同约束力,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教代会在各自工作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接受教职工委托,代表教职工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一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按学校设定的条件和分配的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工作实际,教师代表一般不低于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比例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原则确定,由校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党委、校行政审议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应当主动请辞,或者由教代会终止其代表资格。教代会代表所在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代表职务。选举、替换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并对教职工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会议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各级领导和校内有关单位、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教代会提案

第十七条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重点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提出。

第十八条撰写教代会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简明扼要,分别陈述事由、阐明观点、提出对策。

第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应当由教代会代表本人提出、其他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联名提交,或者以教职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交。

第二十条教代会提案工作遵循下列程序:

(一)征集。教代会会议召开前,由会议筹备机构或学校工会通知教代会代表,广泛收集各教职工代表团和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教代会提案;

(二)审查。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对提案集中登记编号、分类整理,进行合法合规合理性审查,逐件提出应予立案、暂不立案和不予立案的意见,并提交报告;

(三)立案。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会议期间对提案审查报告进行讨论,经表决通过后确立提案;

(四)办理。经确立的各件提案在教代会会议结束后送交学校有关领导,批转承办部门,确定时限,落实到人;

(五)反馈。教代会提案委员会或者学校工会跟踪督促各件提案的办理落实,向提案人反馈结果,交其签署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意见,并向下一届(次)教代会会议报告。

第五章 闭会期间主要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一般由学校工会或者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制定计划和方案,组织教代会代表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闭会期间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围绕教代会会议期间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建议进行调查研究,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二)巡视教代会会议精神宣传贯彻情况,督促教代会提案办理落实,向学校党政反馈意见;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特别是新当选代表集中培训,研讨交流经验成果,提高履行职责能力;

(四)指导教代会各代表团长向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述职,报告履行职责情况,自觉强化责任担当。

(五)有利于教代会制度良性运转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年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根据大会议程依次履行民主程序。选举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两会代表合一,期满同时换届。教代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当请示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并报告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教代会会议筹备机构,负责研究起草会议文件、办理相关事务,并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送达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为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成员中的教师代表比例应当达到50%以上。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两个机构一套班子。执行委员会暨工会委员会委员由大会选举产生,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执行委员中的教师比例应当达到50%以上。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原则上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也可以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联合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实行任期制,在本单位(或联合代表团)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教代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换届时应当召开预备会议。学校工会主席是会议召集人。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报本次会议筹备情况;通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表决通过会议议题和议程;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教代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决定、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通过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告知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教代会可以设经费审查、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等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明确职责任务和组成人员,完成教代会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离退休教职工、优秀校友等方面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未当选教代会代表的学校教职工可以列席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教职工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在校党委领导下筹备教代会会议,征集教代会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培训、调研、巡视、述职等活动;

(三)组织传达教代会会议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召集工会委员、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或者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五)完成教代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会议召开前,向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工作筹备情况,接受业务指导;在教代会会议结束后,妥善保管会议资料,分类整理图文信息,登记造册归档备查。

第八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五条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组织形式。二级教代会接受本单位党组织领导,接受学校工会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在职教职工人数确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8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三十七条二级教代会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津城建院党[201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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